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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拆迁案例:单位公房租住十年没补偿资格?

发布时间:2021-11-12 03:01:48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74

导读:单位公房本是为员工谋福利,遇到房屋征收拆迁,租住了十几年的老员工,竟然得不到拆迁补偿,作为普通百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公房被拆迁,承租人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李梅(化名)是四川某国企员工,2012年,承租了该企业建设的房屋,一住就是十来年,谁知道一朝政策来,合法权益全剥夺。

2018年8月,该小区所在地段被拆迁,拆迁方在进行补偿款发放时,以李女士与涉案房屋产生的是市场租赁行为为由,认定李女士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拆迁无关,因此李女士未能得到一分拆迁补偿款。

李女士认为自己是承租本单位的产权房,带有福利性质,与单位并非是市场租赁关系,且拆迁方的拆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拆迁方和企业多次交涉后,均无结果。

李女士,决心将当地拆迁方告上了法庭。

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诉讼一波三折

2019年3月,李女士委托英淇律师事务所,针对当地拆迁方出台执行的房屋征收决定,将四川当地拆迁方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李女士系企业房屋的承租人,其承租权是李女士与出租人之间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与拆迁方征收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因此驳回了李女士的起诉。

对此结果,李女士很是不服,选择了继续上诉。

然而,二审法院,根据李女士与企业签订的房租协议,认定李女士是涉案房屋的普通承租人,因此再次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

真就是,此路漫漫且修远。

不达目的坚决不放弃,终于迎来了胜诉

面对四川地方法院一审二审被驳回,李女士和英淇律所都没有就此放弃,坚持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

公民的合法权益终究会得到维护,正义终究会的得到伸张。

英淇律所代理律师阐释道,这个案件的关键点有两点,一个是涉案房屋是否为公房性质;二是李女士是否与被诉征收决定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而,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该案件中,李女士以国有单位职工等身份对涉案房屋享有低于市场价格的长期占有和使用权,这种权利是历史形成的福利权,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同时,房屋征收决定对李女士造成了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而且,对其长期低价租赁房屋的福利权产生了现实、直接的影响。

虽然四川当地没有相应的公房拆迁法律条例,但是,参考北京的公房明文规定,李女士获得相应拆迁补偿是存在一定的正当性的。

2020年10月,再审法院认定李女士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撤销一审和二审的裁定。

对信念固执地坚守,对努力无畏地坚持,经历了一年半的波折,李女士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如果不是拥有足够丰富的案件积累,如果没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坚持,李女士的案件不会迎来胜诉。“我们律师就是要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帮客户维护好合法权益。”英淇律所代理律师说道,“也希望遇到相同问题的人,都能得到法律的公平裁决。”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英淇鼎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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