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9 09:11:42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41
委托代理人田军,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 原告:张某
案情简介:
张某的父亲有自建的宅基地上房屋一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由土地和房屋主管机关确认发证。2007年张某的父亲去世,张某继承了房屋。后张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就补偿安置问题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任何一致意见。
2019年1月4日,卫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张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称张某建设的铁皮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令张某停止建设行为听候处理。
张某认为房屋建设早于城乡规划法,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张某向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被告经过审理于2019年4月27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撤销了上述通知书,但撤销的理由是卫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告的临街的房屋是“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又建了临时房”,认定原告张某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这样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法律适用上也是完全错误的。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此复议决定书在认定事实和认定法律上是完全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胜诉判决:
一、撤销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卫政复决字【2019】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判令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为民维权,英淇鼎力
免费咨询热线:010-673019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