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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房手续的房屋,是不是就能按照“违建”来拆除?

发布时间:2019-10-25 09:14:19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358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田军,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是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羊角铺村村民,在所在村有自己的房屋,该房屋位于邢都公路以西路南。羊角铺村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带领人员以“拆除违建”名义,多次前来拆除原告的房屋,后经原告阻止,三人被迫停止,但他们扬言还要继续强拆原告的房屋。原告的房屋是自己建设的,原告认为被告拆除原告的房屋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也没有履行法律程序,属于违法行为,造成了原告房屋的毁损,给原告居住造成了危险,应当对原告房屋予以恢复原状。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并且对原告房屋予以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彭城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应当事先催告原告履行义务,并且应告知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再经过催告后,原告逾期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告才能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将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原告。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自行拆除。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直接安排人员拆除原告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故被告强制拆迁行为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4、5月份拆除原告韩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某些乡村的房屋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没有建设手续,也没有房本的情况,但此类房屋也不能一概而论定性为违法建筑,即便违法建筑也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认定后依法拆除。相关村委会人员私自认定房屋性质并带人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被拆迁人应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

一、违建由谁来认定?

在拆迁征收领域,被拆迁征收人之违法建筑多为居民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

但即便是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也不能随便认定是违法建筑。判断某一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必须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城管、拆迁征收部门、公安等都不能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

二、什么情况下,你的房屋才能被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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