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征收决定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构成程序违法
发布时间:2019-11-07 07:08:39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92
上诉人:安某
代理律师: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孙曼丽律师
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东城区政府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东政发[2017]XX号《关于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于2017年4月11日8时至2017年7月19日24时进行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工作。
该项目正式签约期限为2017年7月23日9时起至2017年8月11日24时止。在预签协议期限内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已生效,已在预签协议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及相关未登记建筑腾空并完成交房手续;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含未办理购房手续的承租人)应当在正式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及相关未登记建筑腾空并完成交房手续。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补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被诉征收决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程序违法情形。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上诉人所居住的房屋,东城区政府理应根据上述规定,对该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上诉人公布,对其中未经登记的部分建筑也应该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但在被诉征收决定作出前,东城区政府并没有对上诉人所居住的全部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及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亦未对上诉人居住的未经登记的房屋作出认定和处理。
东城区政府未履行上述程序,对上诉人显已构成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支持了上诉人关于东城区政府部分程序违法的主张。
律师说法:
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征补实施意见第六条、第十一条同时规定,区政府在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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