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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出书面强拆决定,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违法!

发布时间:2019-12-04 09:01:18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331

原告:陆继尧

被告: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

案由:行政强制拆除纠纷

基本案情

陆继尧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

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继尧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经查,陆继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陆继尧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

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评析

房屋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为了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而在强拆案件中经常会到征收方或者拆迁方不承认强拆的事实,虽然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强拆的举证责任会由征收方或者拆迁方负有举证责任,但还是要保留一些强拆时的证据,才会更保险一些。

除此之外,房屋一旦被强拆,必须要尽快起诉,因为强拆之后有些证据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灭失,例如:房屋内的财产等,通常起诉越晚,损失越大。若您也遇到类似的情形,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拆迁律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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