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拆迁案例:一户多宅就该被强拆吗?
发布时间:2019-12-27 08:46:17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317
【原告】李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侯运峰律师
【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湖南省浏阳市某村村民,2006年3月28日,经本村民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后,原告与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土地使用权人。
2015年5月14日,李先生以其父生前留下的房屋陈旧无法居住为由,向其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城建所申请拆旧建新。同日,李先生与张坊镇国土资源所签订《旧屋拆除协议书》,承诺在新建房屋用地批准之日起1年内自行拆除旧房,计3间,面积110平方米。
该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实地勘察后同意李先生按程序申报批准新建住房用地。2015年11月5日经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2015)浏政土许字第8939号《村民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筑用地面积为103平方米,李先生遂在该旧屋附近新建二进楼房。新房建成后,原有6间房屋除拆除了一间厨房和两间猪舍外,其余房屋被保留作为祠堂公用。
2017年8月24日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以李先生一户多宅为由,向其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张坊镇国土资源所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2017年9月1日,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李向阳购买的房屋进行拆除。
面对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现实,李先生多方打听了解到了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期望律师能够为其维权,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后,英淇律所指派了优秀律师侯运峰为李先生维权。
拆迁律师介入后,根据案件情况和李先生一起制定了维权方案。第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政府拆迁项目的政策依据。第二步律师指导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诉求:1、确认被告强拆原告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律师将案件的焦点归纳为: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的拆除房屋行为是否违法?经过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英淇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英淇说法
本案中,李先生向张坊镇国土资源所、城建所出具的建房申请、呈报表时,申请事由及《村民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的四至范围,其选址均明确为拆除原居住的厨房、猪栏两间房屋的地基上重建楼房二进,同日李先生与张坊镇国土资源所签订的旧屋拆除协议书,明确其在新建房屋用地批准之日起1年内自行拆除旧屋3间,面积110平方米。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当时明确“拆除重建”,并不是指2006年3月28日李先生从黎先生处购买的房屋,因此,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4日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李向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其认定依据不足,事实不清,且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仅凭一个《限期拆除通知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拆除,违反了行政程序的规定,故李先生请求确认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通过本案,北京英淇拆迁律师提醒广大居民以下几点:
第一,“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对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并不是限制农村居民通过买受方式取得宅基地,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受法律保护。
第二,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通知不能作为强拆的法律依据。
第三,“以拆违促拆迁”属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第四,违反法律程序性规定的强制行为,是对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诉讼权利的剥夺。
为民维权,英淇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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