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案例:被判对举报事项予以答复
发布时间:2019-10-29 08:36:1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74
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吴德志,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要求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原告所属华力集团根据法律规定,自2006年5月起,对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XX村进行旧村改造,先后投资数亿元资金,使其成为附近闻名的北京最美乡村,是北京旧村改造的示范。原告对XX村的旧村改造项目得到了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和村民的高度认可。根据与XX村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取得了该村1400亩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并按批次办理旅游养老项目建设的相关政府批文。
但是,自2010年开始,由于京沈高铁的启动,原告进行的旅游养老项目建设被相关部门叫停。2015年底,原告发现有人在上述土地上进行建设施工。经过交涉才得知第三人在进行高铁施工。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也未经政府征地批准,非法在原告拥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建设混凝土搅合站、制梁厂,并推倒了原告建筑围墙,强行进院打桩立柱施工。为此,原告向被告下属密云国土分局控告,要求立案查处第三人的非法占地行为。
2017年1月3日,被告下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向原告出具了《信访投诉请求答复意见》,认为该项目系经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不予查处。被告以原告已经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为借又,以所谓的绿色通道为推托,罔顾土地管理法监管责任,默许第三人的违法占地行为,显示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根据《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原告依法起诉。请求:确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信访投诉请求答复意见》违法,责令被告对第三人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本案中,原告XX公司向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提出举报函,要求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对其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收到该举报函后,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明显不当。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土地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针对原告XX公司的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相应答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针对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提出的举报事项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就占地问题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停止对其建设用地的侵权行为。我局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之规定,作出被诉答复内容无误。然而,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土地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针对原告XX公司的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相应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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