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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鱼塘拆迁案例:不公开土地征收信息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2019-10-24 01:48:27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346

上诉人: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程某  

诉讼代理人: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仵琼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日,程某与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签定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该社区鱼塘三年进行水产养殖,并约定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给予程某补偿。2017年9月应城市2017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进行拟征,程某申请公开所在地块的涉及土地征收的政府信息,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自2018年2月6日收到申请但未公开相关信息。程某遂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被指定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开应城市2017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被告对一审判决内容不服,以被上诉人不是该宗土地征用的利害关系人,无权请求政府信息公开以及上诉人已在所辖社区公告告知相关政府信息为由提出上诉。  

因该土地征收案件前后时间跨度较长、行政诉讼涉及多个法院,针对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的上诉请求,委托人程某无力应对,故委托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仵琼律师代理其二审诉讼。  

维权流程: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仵琼律师接受程某委托后,经过认真分析一审判决内容、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依托律所专业拆迁维权团队,制定了细致、全面的代理维权方案。  

针对被告提出的上诉理由,仵琼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逐项进行了反驳:  

第一,被上诉人主体适格。被上诉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虽已届满原来的承包期限,但至今被上诉人仍继续承包使用土地,发包人亦未收回。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鱼塘承包合同继续有效,被上诉人基于其承包的鱼塘进行生产、生活,与本案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有重大的利害关系,是申请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  

第二,涉案信息是上诉人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诉人未依法公开违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上诉人未依法主动公开涉案政府信息,被上诉人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诉人未依法答复,而且涉案相关的征收、征用土地已在确定的实施阶段,不再属于上报审批的过程性信息,上诉人未依法答复构成违法;  

第三,上诉人称涉案征收、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已全部公告公开,与事实不符,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即使如上诉人所称全部行政行为已经公开,更说明涉案征地已在确定的实施阶段,不属于申报中不公开的范围,上诉人前后所述自相矛盾。  

在二审庭审中,仵琼律师根据上述代理意见进行据理力争,逐项反驳了对方的上诉理由,用严谨的工作态度、精湛的法律专业技能赢得了合议庭成员的认可,最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委托人的意见,直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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