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7 09:24:42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86
原告: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古田县人民政府
案由:行政协议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经招商引资,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爱乐公司)与古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田县政府)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福建爱乐公司进行古田县翠屏湖片区房地产开发。
2015年4月,福建爱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竞得首期开发建设用地,与原古田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古田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
2015年5月,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田爱乐公司)成立。2015年7月,古田爱乐公司与古田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由古田爱乐公司承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随后,古田爱乐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并预售了部分房产。
2016年,古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因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需要,依照新颁布的水资源、国有林场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及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停止翠屏湖沿线公路内侧地产类开发项目的实施,叫停了案涉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销售。因收回及补偿事宜协商未果,古田爱乐公司、福建爱乐公司遂以古田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其与古田县政府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古田县政府赔偿相关损失。
审理结果
律师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