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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15 02:43:28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326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本市工作安排,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代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2月1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公布,原则上一个区执行一个比例,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备案。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2020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有关规定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后依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组织报批的征地项目,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低于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不足部分补齐差价。

   三、各区可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渠道,探索多元化补偿工作机制,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已完成整建制农转非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低于本区片原有征地补偿水平的,应合理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或采取多元化补偿的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统筹安排好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的各项工作,做好政策衔接,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履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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