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30 02:52:2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411
近日苏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因2019轨道交通3号线、5号线征收土地的方案通告,其中,对征收的范围、土地补偿安置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和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都有详细说明。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9〕31号
经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苏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6〕596号)批准,同意我区批准建设用地0.955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0.2089公顷;征收土地0.380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
吴中区长桥街道新北社区;郭巷街道姜家社区(原姜家村2、8组),独墅湖社区(原塘北村1、4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吴中区长桥街道新北社区0.0376公顷;
(二)吴中区郭巷街道姜家社区(原姜家村2组)0.1251公顷,其中耕地0.1040公顷;
(三)吴中区郭巷街道姜家社区(原姜家村8组)0.1325公顷,其中耕地0.0595公顷;
(四)吴中区郭巷街道独墅湖社区(原塘北村1组)0.0341公顷;
(五)吴中区郭巷街道独墅湖社区(原塘北村4组)0.050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农用地 | 0.2089 | 36万元/公顷 | |
建设用地 | 0.1205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0.0508 | 18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吴中区长桥街道新北社区;郭巷街道姜家社区(原姜家村2、8组),独墅湖社区(原塘北村1、4组) | 2019/7/15--2019/7/30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城区中心所、开发区中心所 | 2019/7/15--2019/7/30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634818(长桥),66565155(开发区)。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9〕32号
经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6〕597号)批准,同意我市建设用地29.4729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1.0968公顷;征收土地15.9229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
吴中区木渎镇天平村(原新华村3组),西跨塘村(原长浜村5组,原沈港村2组),香溪社区(原金星村5组);太湖度假区香山街道香山村8组(原外塘1组);胥口镇东欣村(原许家桥村3、6、8、11组),箭泾村(原花墩村2、7组,原香泾村3、7组,原胥湖村1、3、8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吴中区木渎镇天平村(原新华村3组)0.2041公顷;
(二)吴中区木渎镇西跨塘村(原长浜村5组)0.1799公顷;
(三)吴中区木渎镇西跨塘村(原沈港村2组)0.2502公顷;
(四)吴中区木渎镇香溪社区(原金星村5组)0.0894公顷;
(五)吴中区太湖度假区香山街道香山村8组(原外塘1组)0.0298公顷,其中耕地0.0298公顷;
(六)吴中区胥口镇东欣村(原许家桥村3组)0.0960公顷;
(七)吴中区胥口镇东欣村(原许家桥村6组)0.2435公顷,其中耕地0.0311公顷;
(八)吴中区胥口镇东欣村(原许家桥村8组)0.8016公顷,其中耕地0.5814公顷;
(九)吴中区胥口镇东欣村(原许家桥村11组)0.2697公顷;
(十)吴中区胥口镇箭泾村(原花墩村2组)0.1805公顷;
(十一)吴中区胥口镇箭泾村(原花墩村7组)0.1246公顷;
(十二)吴中区胥口镇箭泾村(原香泾村3组)11.6258公顷,其中耕地5.0146公顷;
(十三)吴中区胥口镇箭泾村(原香泾村7组)1.4185公顷,其中耕地0.9443公顷;
(十四)吴中区胥口镇箭泾村(原胥湖村1组)0.0186公顷;
(十五)吴中区胥口镇箭泾村(原胥湖村3组)0.1952公顷,其中耕地0.0818公顷;
(十六)胥口镇箭泾村(原胥湖村8组)0.195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农用地 | 11.0968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建设用地 | 4.2815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0.5446 | 18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吴中区木渎镇天平村(原新华村3组),西跨塘村(原长浜村5组,原沈港村2组),香溪社区(原金星村5组);太湖度假区香山街道香山村8组(原外塘1组);胥口镇东欣村(原许家桥村3、6、8、11组),箭泾村(原花墩村2、7组,原香泾村3、7组,原胥湖村1、3、8组) | 2019/7/15--2019/7/30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木渎中心所、度假区中心所、胥口中心所 | 2019/7/15--2019/7/30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6255184(木渎)、66317822(度假区)、66512632(胥口)。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