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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东省土地流转新政

发布时间:2019-10-08 03:20:04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90

2019年9月25日,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进一步引导规范农村土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这意味着山东省土地流转新政将实施,全文如下:

山东省进一步引导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鲁农政改字〔2019〕10号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1.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扎实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后续工作,规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注销,实现承包地登记管理常态化。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施策、民主协商,稳妥推动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在修正完善农村承包地确权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户家庭承包土地信息在线查询。

2.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加强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健全调解仲裁体系,增强调解仲裁能力,提高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方面的作用。

二、增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内生动力

3.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农民群众清晰知晓自身的土地权利;宣传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义及经验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鼓励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4.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提高其土地经营权受让能力和经营水平。注重培育家庭经营方式的新型主体,引导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向家庭转型;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发挥其上接市场和龙头企业、下联农户的纽带作用;推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提升服务规模经营水平。

5.推广党支部领办创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政治引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发展多种形式的租赁经营和合作经营。探索推广党支部领办创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也可以将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6.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保障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消除进城农民顾虑,引导进城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或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

三、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

7.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发布制度。综合考虑土地位置、肥沃程度、灌溉条件以及当地的产业习惯等,分区域定期发布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引导流转双方理性确定流转费。到今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都要建立并落实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发布制度。

8.加强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配套机制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地价值评估,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风险保障机制,丰富抵押物市场化处置方式,有效降低金融机构开办农地抵押贷款风险,促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开展。

9.强化财政导向作用。鼓励县级政府利用涉农整合资金,对流转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特别是加大对流转土地从事粮食的补贴力度。鼓励对土地经营权流入方一定类别的投入品进行补贴,优先支持在规模流转的土地上布局农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水肥一体化、特色农业产业示范基地等农业项目。

10.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以县级为中心,以乡镇为重点,完善县、镇、村三级交易服务网络,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签订、交易鉴证、资产评估、抵押登记、融资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内容。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防范化解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

11.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在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坚持稳中求进,把握“三个坚持三个不”原则,即坚持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鼓励引导为主,不搞行政命令,不提具体指标,不下定量任务,引导农民特别是进城落户、外出打工、转移就业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2.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监管制度,防止流转土地“非农化”。综合采用政策约束、资金激励、项目扶持等措施,引导流转土地更多用于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对于日常发现的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要及时通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13.加强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日常监管等机制,探索建立风险保障金和履约保证保险制度,防范和化解土地流转风险。

14.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农户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各类主体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15.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提高合同签订率。流转涉及农户较多或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应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确保土地流转意愿、价格、方式均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对于截留、挪用农民承包地流转金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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