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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

发布时间:2019-12-11 02:13:0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60

2019年9月18日,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新平县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新政发〔2019〕),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那么,新平县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

新平县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新平县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统一全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合理做好我县征占用林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按照省、市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平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林木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一、补偿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及《新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平县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6〕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

二、补偿的标准

征用(收)林地、林木补偿包括: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林地补偿标准

1.郁闭成林林地,按占用、征用(收)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的4倍计算,即:林地补偿费=(林木蓄积量)×600元/立方米×4。

2.灌木林地、无活立薪炭林地、宜林荒山补偿费按每亩6000元计算,即:林地补偿费=(无立木林地面积)×6000元/亩。

3.人工幼龄林地 (不含竹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4倍计算,即:林地补偿费=人工造林成本×4=(整地费+农药费+栽植费+管护费+种苗费+抚育费)×4。

4.特种用途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即:林地补偿费=(林木蓄积量)×600元/立方米×4×4。

5.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即:林地补偿费=(林木蓄积量)×600元/立方米×4×3。

6.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即:林地补偿费=平均年产值×6。

7.经济林地:按盛产期年产值的6倍计算,即:林地补偿费=平均年产值×6。

8.竹林地,补偿范围为:已发过林权证和纳入工程造林项目的竹林,林地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在其他地类上的竹子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给予补偿。

(二)林木的补偿标准

1.用材林,人工幼龄林每株按造林总成本的8倍计算,天然幼龄林每株按人工幼龄林的30%计算,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占用、征用林地时,该林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80%计算,成熟林和过熟林,按所采伐木材价值的30%计算(木材价值按600元/立方米计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5倍计算,即:林木补偿费=(林木蓄积量)×600元/立方米×80%×5。

3.竹林补偿,按平均每根25元进行补偿,即:林木补偿费=根数×25元(高1米以下不补偿、枯死的不补偿)。

4.苗圃地苗木,按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的售价计算,即:林木补偿费=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的售价。

5.泡核桃树,按根径大小补偿,计算补偿费以株数和面积相结合,小核桃树密植地块每亩按12株计算:

根径1—5厘米,每棵补偿100元;根径6—10厘米,每棵补偿500元;根径11—20厘米,每棵补偿1000元;根径21—30厘米,每棵补偿1500元;根径31—40厘米,每棵补偿3000元;根径41—50厘米,每棵补偿5000元;根径51—60厘米,每棵补偿8000元;根径61厘米以上,每棵补偿10000元。

根径以距地面10厘米处测量,高空嫁接成活以嫁接泡核桃处量算根径,铁核桃树按一般林木补偿。

6.灌木林地、无活立薪炭林地、宜林荒山补偿费按每亩2000元计算,即:林木补偿费=(无立木林地面积)×2000元/亩。

三、安置补助费

永久征用林地的,按1000元/亩计算;临时占用林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有关规定

(一)有林的林地、林木及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费不够8000元的按灌木林地、无活立薪炭林地、宜林荒山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

(二)被征占用林地的面积根据土地勘查成果资料由林业主管部门确认;被征占用林地的林种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等资料确定;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蓄积量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林业技术人员现地调查或根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资料并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地补充调查后确定。

(三)开展现地实物调查时必须由林权所有人或其委托人参与,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和林权所有人或其委托人需在现地实物调查统计表上当场签字认可。

(四)林木采伐规定

1.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被征用林地上需要砍伐林木的,由业主方到县林业和草原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然后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砍伐征用林地上的林木,按批准文件指定的地点或者伐区设计,由用地单位将伐倒木集中归堆,交林木经营单位或者林木所有者处理。

2.在征用林地范围内如有珍贵保护树种,按照珍贵树种保护管理办法,报省林业和草原局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抢救性异地保护移植;珍贵保护树种的移植对林木所有者不予补助。

3.为充分保护资源和合理利用好野生植物资源,对有利用价值的一般野生植物树种要进行异地移植利用,同时由移植者给予林权所有者适当林木价值的补助。

五、林地、林木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

(一)林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属于个体承包经营管理的(含自留山、责任山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林地),按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小组制定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分配。属于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分配比例。

(二)林木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属于自留山的,林木补偿费全额补给林权所有者。属于责任山的,林木补偿费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乡镇、村、组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补偿。属于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按“一事一议” 的原则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分配比例。

(三)安置补助费: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临时征用林地的补偿费用包含林地补偿费用和林木补偿费用,不含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与永久性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一致。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新平县建设用地征地拆补偿标准(试行)》(新政发﹝2016﹞67号)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及办法的内容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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