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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析农村房屋买卖发生争议该怎么解决

发布时间:2019-07-11 01:52:16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46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理论界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大多持否定态度。我们认为,实践中对待农村房屋买卖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思路。一律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做法既无益于交易稳定,也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正确的思路应当是,结合个案的特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方法来考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基础资格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该款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因属集体所有,宅基地权利人原则上仅具有使用权。但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获得在其上所建造住宅之所有权的基础,宅基地使用权人因合法的建造行为而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发生物权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人因对房屋享有物权而具备了出卖房屋的基础。
 
    在农村房屋买卖问题上,北京市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认为:农村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但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这一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处理农村私房买卖问题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的原则。院墙之物权归属的确定院墙作为不动产买卖的标的物。
 
    对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仅仅是院墙权利之归属的基础,并不当然发生物权效力。因此,我们要准确判断本案院墙的物权归属,仅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纵向分析是不够的,还必须横向思考。将契约自由与物权特性结合起来考察,从而为本案的审查、判断、认定提供多元支撑。房屋与院墙可看作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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