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31 07:02:2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34
拆迁补偿协议我已经签字了,但是补偿条件我根本不同意,现在还能反悔吗,还能提高拆迁补偿吗?
细问之下,这些迷迷糊糊签了字的拆迁户,有的是根本不知道那份文件签了就算同意补偿条件了;有的是被拆迁方或村委会骗了,听信了对方说的按照另外约定给予补偿,签字的协议只是个形式;有的是被威逼不签字就用职权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做威胁,每天不停骚扰,拆迁户无奈之下只能签字保平安;有的甚至耿直到直接签了空白协议……
这样的情况究竟是否可以反悔,本文将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根据最高法意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被认定为民事合同。按照过往判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拆迁户若想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避免因签订的补偿协议而承受财产损失,需要找到能够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以此来确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便失去约束力,拆迁户自然获得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
补偿协议可反悔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撤销情形一:签订空白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签订空白补偿协议在实践中非常常见,这虽然属于可撤销的情形,但在诉讼中,拆迁户常常会因为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所以,一定注意事前取证!在签空白合同时或者签订后,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无论是照片、书面文件还是录音、录像,都可以保留,只要能够证明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合同。
撤销情形二: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受到胁迫而签订了补偿协议属于法定的撤销理由。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受到威胁强迫的时候一定注意固定证据!拆迁开始后我们可以常备着录音笔,当进行谈判时可随时录音,以备日后维权。
撤销情形三:非法定拆迁主体签订的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征收人不具备征收权利能力;被征收人不在征收范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时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
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或签订之后,拆迁户需要查看合同签订人的身份证明以确认签订主体是否合法。
撤销情形四:征地没有批文
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村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
因此,若未经法定程序或是缺失征地批文,意味着此次征地都是违法的!而我们签订的补偿协议也可申请撤销。
撤销情形五:补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此着重强调,即使某些情况下可以撤销补偿协议,但还是不要轻易签字,虽然上述情况符合法定的撤销事由,但对举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若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举证困难,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律师有多年办案经验,会协助拆迁户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取有效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