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6 07:53:21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27
不知道何时,拆迁方发明了一种“先行搬迁拆除协议”的方式,受到各地被拆迁百姓大力讨伐。
在房屋征拆案件中,我们经常遇到一种情况,房屋征收决定还没公布,拆迁相关负责单位就开始组织上门一户一户催着签署协议被拆迁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最后补偿款大大降低。
这是拆迁方为了降低补偿,实质上这种以“协议代替征收决定”的方式,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一、无征收决定,属于无效征收流程
例如,在《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18条明确指出,因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征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区人民政府应当于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
据此,所谓“预签补偿协议”必须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基础上实施,而不得出现一些地方常见的“以协议替代决定”的违法情形。事实上,上海市早在2011年就有类似的规定。目前来看,各地相继出台的同类规定事实上构成了对先行搬迁拆除协议合理性的否定,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通俗的来说,无征收决定,拒签任何协议。
二、征收房屋不造成被征收人生活权益受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征收房屋不造成被征收人生活权益受损”,但是这一概念具体应该怎么解度,各地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判断。
其中大家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子女上学、户口和周围生活等事情。举例来讲,《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9条规定: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因房屋征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拆迁补偿事无巨细,桩桩件件都是关乎百姓生活的大事,2019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的第9年,从2011年开始实施起,征收法规不断完善,对百姓补偿的内容日渐完善,更加体现出法律的温度和依法治国的力度。大家一定要在征收维权中充分运用这些法规、规章赋予我们的权利,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争取和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才能最终收获公平、满意的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