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8 07:25:4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79
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应当履行催告、制定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如果因行政违法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常与征收相伴,“以拆违促拆迁”也已成为拆迁方惯用伎俩。但违建并非随便认定。为了避免被征收人房屋在征收中“被违建”而不予补偿,创为律师将为大家讲解关于违章建筑认定的相关程序。
第一步 立案
立案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行为活动。创为律师提醒注意,在这一程序中,只有如下行政机关尤权对违章建筑进行立案查处:
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是我们所熟知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其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理解就是农村的违章建筑均有其处理。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第二步 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一方面是为了证明调查人员的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实践中,一些地方执法人员在调查时不出示执法证件。面对这种情形,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行政执法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要求签字时,一定要仔细检查笔录内容,如发现内容与被处罚人陈述或与事实不符时,需要求执法人员修改。执法人员不愿修改,则不要签字。
确认笔录无异议要签字时,同时需要注意:笔录的每一页都需要签字,签字时要紧贴笔录内容,不要与内容距离太远。 这可有效防止被处罚人签字后,执法人员追加笔录内容。签字后要写上签字日期。
第三步 决定程序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是为了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很多案件中,拆迁方都是“以拆违促拆迁”,以至于相当一部分房屋本身并非是需要强制拆除的违建,此时对责令限拆决定的及时复议、诉讼就显得更加重要。
但无论如何,是否催告也是当事人依法维权的重要切入点之一,“无催告,不拆违”也应成为违建拆除领域的需要注意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