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26 07:20:11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71
明确强拆主体,是强拆案件维权的关键所在。尽管行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强拆主体承担证明其强拆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但作为被强拆人,首先应举证证明,被诉主体为强拆的实施主体。但在实践中,由于强拆主体人数众多等原因,被强拆者往往难以在强拆现场取得证明强拆主体的录音录像,这就为强拆维权造成了障碍。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行政裁定书,征地公告发布后,强制主体可以推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