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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0-12-24 10:46:15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80

【裁判要旨】——(2018)最高法行申2794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第八项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0年1月3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凡是要求建房的,事先必须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兴建自用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丈量用地面积,并依法批准后,方可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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