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24 07:21:09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3430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拆迁程序已经启动,那么拆迁流程中的这几点一定是要提前了解的。这不仅是对被拆迁人及时为拆迁各环节作出准备,也为自己争取最大化补偿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详细的阐述了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今天律问问征地拆迁律师团就以该《条例》进行梳理,划重点,让大家足不出户就能充分了解学习。
一、征收程序
1、入户登记、暂办手续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可以是第一次与拆迁方接触。在确定了房屋拆迁范围后,房屋征收部门便会组织人员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会发布告知书,告知被拆迁人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这对应的是《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内容。
注意:
关于异议:被拆迁人应该配合拆迁办入户登记调查的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要积极指出有异议的地方。若对公布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及时到拆迁办协调。
房屋改动:在拆迁冻结期,被拆迁人最好不要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了。因为房屋征收部门在确定征收范围时就做了大量前期工作,所以对于这种“变化”很容易被识破,避免做无用功。
2、《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拟定、公告征收补偿方案
在调查登记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经过有关部门的论证、修改后,征收补偿方案会进行公告(不少于30天)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会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两个重点:
公告不得少于30日。切记,不能拍完照就立马撕下来!
若多数被拆迁人有异议,政府会组织听证根据大家意见修改方案。
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房屋征收决定,标志着征收项目的正式启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如果被拆迁人对文件规定的补偿不服,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这对应的是《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容。
被拆迁人要注意这几点: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用就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了。所以,被拆迁人不要被“补偿还没到”等借口忽悠了。
两个维权时间点: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个法定期限内提起程序进行救济十分必要。
二、征收补偿程序
1、评估
评估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后,房地产评估机构会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拆迁人。这对应的是《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内容。
注意:
房地产评估机构是被拆迁人协商选定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定的房屋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收到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补偿协议
当双方就补偿达成一致后,就可以签订协议了。房屋征收部门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支付被拆迁人的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这对应《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再次确定约定内容:
选择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要写明。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违约责任等写清。
当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双方就补偿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
在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迁方会下达这份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文件中,会要求被拆迁人在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迁。若被拆迁人不服该文件的,一定要在规定的维权时间内,进行复议或诉讼救济。
谨记补偿决定规定的维权时间节点: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搬迁程序
先补偿后搬迁。被拆迁人在签订的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或者被拆迁人在下达的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的,拆迁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流程给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被拆迁人可以收藏转发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