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20 07:55:32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25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有很多,征收方的手段不仅包括税务处罚,还有安全、消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各个角度逼迫被征收方签订不平等征收补偿协议。此时被征收方应当如何进行维权呢?
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处罚时,被征收方可以首先自行判定税务部门的处罚行为是否有证据作为支撑,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考量的方面可以查看两个方面,主要包括:(1)企业是否在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2)该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这些证据,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则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行政处罚的作出,需要由充足的法律依据,被征收方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时,应当审查该通知单作出时,是否载明该处罚决定作出是依据哪个具体法条以及如果具有法律依据,则判定该法律依据适用是否正确。如果被征收方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而无法正确辨别的,可以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分辨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条是否合法。
此外,即便税务机关做出了行政处罚,其也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作出:第一,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先告知当事人关于税务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第二,如果当事人申请举办听证会,税务机关则需按照程序举行;第三,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并交由当事人审核,当事人确定无误后签字盖章。税务机关应当重新审核当事人提出的申辩事项,认为申辩成立的,不予处罚;第四,税务机关只有在复核当事人的申辩或当事人放弃此项权利后,才能做出税务处罚决定。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由当事人确认签收。
然而,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作出违法的行政处罚时,通常有三个方面的体现,即
(1)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毫无理由的简单认定企业的违法事项,随即就做出处罚;
(2)税务机关在认定过程中,没有做相关笔录证据;
(3)现场笔录没有执行职务人、见证人、当事人等人员的签名盖章。
因此,大家在实践中如果遭遇此类情形时,一定要根据上述的内容进行维权,以争取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