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21 08:33:03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45
征地拆迁过程中,双方主体实力悬殊,面对强大的拆迁方,被拆迁人的力量显得微不足道 ,因此常常会出现政府强制征收、签订不利于被拆迁人的条款等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情况。为免大家在面对拆迁时手足无措,需要对拆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个全面的认识,才能在面临拆迁时思路清晰,平和理性应对。
一、查看拆迁方证件
(一)必须有证!一共是两个证件,一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在拆迁之前,拆迁方需要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获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另一个是发布拆迁公告后获得拆迁许可证,公告会告知拆迁户具体的拆迁人、拆迁事由、拆迁方案、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在这个基础上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方才能着手工作。
(二)持证拆迁!拆迁户有权利让到现场拆迁的人出示工作证件,只有佩戴了工作证的人,并且工作证上所在的信息同公告中的内容相一致时才能实施拆迁工作,拆迁户有权选择是否与拆迁方协商签订拆迁补偿事项。
二、 空白协议不能签
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是很多被拆迁人遇到这样的情况,在与政府协商好满意的补偿后,政府拿出一份空白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字。这个大家一定不能签,很可能会被政府随意填写,与当初协商的补偿相差很大。就无法更改了。
三、 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
根据实际权利保护的经验,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被拆迁人必须仔细审查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明确规定。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四、拆迁补偿协议相互留底
拆迁补偿协议必须一式两份,被拆迁人手上也要留有一份。但是实际上,拆迁方以文件需要留底、上级审批等理由,将被征收人的协议拿走。
导致最后协议内容得不到履行或者被篡改。被拆迁方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留底。
五、 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应该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六、证件原件不要交给拆迁方
在实践中,拆迁方可能会以种种理由要求被拆迁方提交相关原件,在法律上,原件比副件更具说服力,在维权时拆迁方就会处于不利位置,因此原件资料绝对不能交给拆迁方,非要提交资料就只能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