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22 08:04:02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60
在征收拆迁项目实施期间的强拆行为并不能仅仅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在征收项目中的很多强拆行为都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幕后做推手,但是如何确认该行政责任主体,却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可知,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由土地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因此,在没有进行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拆除房屋的责任主体。
同时,由于在征收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委托事项的相关规定可知,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下,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当行政机关授权相关拆迁机构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时,即便拆迁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行的强拆,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同时,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以土地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法院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因此,在实践中,即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强拆的主体没有明确表示行政机关的名称或者是指令非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在没有证据或生效裁判认定的情况下,则应当推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责任部门。此种推定方法有助于加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同时有利于统一实施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