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必读 维权必读
当前位置:首页>>维权必读>>拆迁知识 作为被拆迁的一方我们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作为被拆迁的一方我们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发布时间:2019-09-18 08:01:36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70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被编入宪法总纲,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财产权利的守护正面临重大考验,来势汹汹的拆迁、步步紧攻的工作人员,仿佛自己只能被动接受、听从安排,个人权利在所谓“大局”面前不值一提,但事实上你有很多权利,清楚这些才能守护权益。

  1、你的房子被拆迁,你有权得拆迁补偿

  在农村或者是旧城镇,很多房子要被拆除,理由往往是影响村容、属于危房不安全、旧城改造建设、地区实施发展项目等各种看上去高大上的原因,与此同时很多人以“上级指示”“大局需要”为由,没有拆迁补偿或者只有很少的拆迁补偿便进行拆除,被拆迁人心理不由嘀咕起来,不拆吧,毕竟是国家要拆挡不住,可是拆吧房子没有了,该如何是好。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作为被拆迁的一方我们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2、能不能拆,你有发言权

  老百姓对拆迁普遍的态度是拆迁可以致富,但这是错误的,因为拆迁是给被拆迁人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实际上被拆迁人不仅要承受搬迁劳苦,还要面对拆迁中的纠纷,拆迁关系到被拆迁人切实利益,因此征收方也不是想拆就可以拆的。

  1)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正式启动的标志是作出征收决定,在此之前需要做好民意调查,考虑对民生的影响,民众有权利表达意见。

  具体而言,征收项目的启动要符合各项规划、计划,确定征收范围需要由市、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调查居民环境、民情等情况;作出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征收项目对所涉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等。

  2)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进行征地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而在农村征收无论是单纯对土地的征收,还是涉及农民住房的拆迁都需要征询群众意见。

  具体而言,在征地报批前,应将拟征地的相关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后应围绕公告的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见,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并依法组织听证。同时市、县级国土部门需将公众意见、听证材料等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3、拆迁补偿不满意,你有权要求公正合理

  在征收拆迁中,最关键的问题便是如何补偿。但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实践中的拆迁补偿偏低,不能满足被拆迁人的生活安置,然而强势的拆迁方往往以“文件规定”为由要求被拆迁人接受。平常也会遇到很多人咨询“拆迁补偿不合理,该怎么办?”

  法律、法规中对征收程序的规范保障了被拆迁人获取公正合理拆迁补偿的权利,具体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由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附在征收决定中。首先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阶段,征收部门拟定方案后由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得少于30日。同时,作出征收决定之后,如果对补偿等事项有异议,也有明确的救济途径。被拆迁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是依照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首先,国土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以向国土部门提出,行政部门对不同意见应当研究,确需修改的应当进行修改,并将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市、县级批准后依法实施方案。同时,对于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级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政府裁决。

  除了上述几点,事实上被拆迁人在征收拆迁中拥有很多权利,但是权利需要行使才能实现,受到违法侵害也需要运用正确的方式才能有效保障,对权利有正确的认知才能更好地守护权利。


英淇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