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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评估面积以什么为准?

发布时间:2019-10-31 07:38:48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19

  房屋拆迁补偿面积一般以权属证明上标明的为直接依据,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前,合法加建的房屋同样应该补偿。

  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必经程序,评估既涉及房屋面积的测量,也涉及房屋价值的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必须评估,但由于农村自建房“各种各样”,在明确补偿数额时各地方大多规定“评估确定”。

  1、有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城市房屋,确定房屋面积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对于农村房屋,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比较少见,认定面积多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面积以什么为准?

  2、无证房面积的认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2008年以后建设的房屋应符合《城乡规划法》,2008年以前建设的房屋应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特别注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因此,当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房屋征收范围就已经确定,在这之后进行的房屋加建行为,既不可能获得有关机构的批准,也不可能在后续的拆迁中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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