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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经过村民签名同意吗?

发布时间:2019-11-15 07:38:0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412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具有强制性,不需要经过村民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即,无论政府是永久性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还是临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其征收、征用的目的,都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以“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时,其目的不能泛化和抽象化,而应具体化。

  所以,国家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强制性,不需要经过村民的同意。但前提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只能由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征收农村土地的。开发商更是没有这个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必须依据法定的流程,否则村民可以拒绝征地并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经过村民签名同意吗?

  土地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建设,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前提是收回土地使用权。拆迁户拥有原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经过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正常程序。需要经过拆迁户的参与。下列情形下进行土地出让是违法的行为:

  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征收改变土地性质的,不得出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二、安置补偿没有落实到位之前,不得出让!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三、土地存在附着物而非净地的,不得出让!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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