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2 07:45:17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21
总有被拆迁户有这样的疑问:“律师,给我的拆迁补偿太低了,我非常不满意,不想签字,我的房子不会被强拆吧?强拆不是废止了吗?”
拆迁律师:首先,对拆迁补偿不满意不签字的做法表示认可,因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关乎着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签了补偿协议就代表同意补偿,在没有逼签等证据足够推翻协议的情况下,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能反悔。其次,不签协议,也不是万事大吉。因为在实践中,不签协议被强拆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其中包括违法强拆还有合法强拆。下面就给大家做一下详细的分析:
违法强拆
所有未经合法强拆手续而实施的强拆行为,都属于违法强拆。在没有签补偿协议前,对于对方会不会违法强拆我们无法预测,但是实践中这种情况却频频发生。在日常的接待咨询中,经常有当事人这样描述,“房屋半夜被偷拆、房屋被误拆、白天浩浩荡荡的一群人带着挖掘机违法强拆等等”,由此可见,不签协议,更有可能遭到违法强拆。但是如果不幸遭遇到违法强拆怎么去救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保护自己:重中之重是保护自身安全。人身安全大于天,每一位被征迁人都应将其放到第一位。遮风挡雨,房屋是很重要,但是一切衣食住行的基础仍是生命。
2、积极取证:电话报警,录音录像。遭遇强拆报警并录音虽是老生常谈,但还是要重点强调的,因为这是之后维权的关键环节。对强拆现场拍照录像需抓住五个重点要素:地点、时间、人物、车辆、现场情况。
3、果断维权:申请财产赔偿。
最近最高院发布了一指导性强制拆迁案例,对于房屋被强拆后的财产损失予以指导,下面大家一起来看一看:
指导性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旨在明确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正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当我们的房屋受到非法侵犯之后,我们不应当采取的是以暴制暴、无休止的上访耽误维权期限,而应该主动出击,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都发话了,我们可以去争取。
合法强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被征迁人如在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集体土地)后,不签约,又不复议、不诉讼的,征收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光明正大地实施强拆。
律师提示:拆迁补偿不合理不签补偿协议也不能坐以待毙,争取合法权益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期限一过,征迁方即可申请法院司法强拆。
最后,再次提醒,如果不签协议一直拖着,对方很可能会采取行动走合法强拆,对于违法强拆我们更不可测,不要等到自己的房屋轰然倒塌、一家人无家可归时才想起来找律师维权,维权宜早不宜迟,把握最佳的维权时机才是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