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10 07:45:52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60
农历新年将至,不少地区的征收部门为了完成年初设定的目标,加大了当地征收项目的推进力度,采取各种方式催被征收人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为帮助广大被征收人降低风险,避开补偿安置协议里的陷阱,接下来,我们简要介绍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有权机关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和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也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主体。因此我们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对方是不是适格的协议主体。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包括被征收土地范围、性质(宅基地、耕地、其他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住宅、青苗等)。
2.征收土地的补偿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住宅的征收
对于农村住宅的征收,如果选货币补偿,约定好补偿金额,以及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一般是在房屋拆除前支付补偿款;如果选房屋产权调换,应当明确置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户型结构、朝向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
4.搬迁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支付
特别需要注意,对于合法经营的养殖场、加工厂等经营用房的征收,应当明确以上条款。
5.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
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如果选择过渡安置费,应当明确约定金额及支付方式;如果是选临时周转用房,应当明确约定周转房的地点。
6.违约责任
这条非常重要,然而在大多数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中,未约定该条款,或者即使约定,也并未详细明确违约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圈套
1.口头承诺
征收方只口头承诺高额补偿,但就是不将高额补偿落实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此时慎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口头的高额承诺虽令人心动,但如果没有落实到书面上,征收方一旦反悔,对被征收人来说,征收方之前口头承诺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2.以“越早签,拆迁补偿越高”为诱惑
千万不要相信“早签多得”的说法,获取补偿的权益基础是被征收土地的现有价值,只要土地价值未发生变动,最终拆迁补偿价值也不应当改变。
3.以违建为由让赶紧签
这是征收方用得最多的招术之一,被征收人要明白,如果您的房子确属违建,征收方直接将之认定为违建并拆除即可,无需劝说您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如果征收方以拆除违建为由,劝说您签协议,这就不太符合常理、值得您提高警惕了。
4.动员或者雇佣本村或者其他村民语言攻击
此种情况在征收中时有发生,这时候,请一定要冷静对待。征收方越是这样,越是表明征收可能存在问题,您一定要慎重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