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24 08:08:18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12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公布,在这之前,拆迁主体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从《征补条例》开始实施之日起,政府成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众所周知,房屋征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的内容,然而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我们却时常听闻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看起来很像”的名词,作为被征收人,你能分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吗?
一、房屋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曾经,在征地拆迁领域,拆迁许可证赫赫有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废止)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是拆迁人。但是由于拆迁进度又是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因此在实践中,被拆迁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很容易产生矛盾。2011年《征补条例》改变了原来由建设单位实施拆迁的做法,拆迁许可证开始走下历史舞台,《征补条例》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其主要职责进行了规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
《征补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拆迁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地方政府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是很有必要的。鉴于此,《征补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者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征补条例》明确禁止了营利性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是考虑到房屋征收事务庞杂、工作繁多,《征补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同时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