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8 07:23:15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376
在征地拆迁中,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至关重要的一步,一般情况下,双方一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就意味着认同此协议,想要撤回就比较困难了。因为,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得随意变更,不过,根据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可分为有效拆迁补偿协议和无效拆迁补偿协议。
一、有效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段、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所达成一致的协议。
既然是双方统一意见后才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就代表双方承认、认可这份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单方面更改。如需更改,必须经对方同意,并协商一致。
一方拒绝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二、无效拆迁补偿协议
1.完全无效
(1)房屋征收部门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2)征收部门与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3)征收补偿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协议无效;
(4)征收补偿协议当事人订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
2.相对无效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协议,如果只是损害了合同一方的利益,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属于可以撤销的协议。法律授权受害一方可以撤销这一份协议,由受害方根据自身的利益加以考虑,决定让协议继续生效还是申请予以撤销。但应注意的是,要求撤销的时间应当在知道被欺诈一年内或因胁迫而签署协议后一年内。
最后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没遇到以上的情况,可是在与对方签订完补偿协议后,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合同义务时,被拆迁人可直接拿着协议原件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或是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