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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上是两个人的名字,拆迁协议一个人签字,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2-08-31 07:40:21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61

最近,有人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她和丈夫婚后购买了一间临街店铺,打算做些生意,房本上也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最近,店铺要拆迁,结果被告知丈夫已经跟拆迁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可店铺是夫妻共同财产,产权也是两个人的,拆迁协议只有一个人签字,有效吗?

案例分享

赵女士嫁到王先生家后,王先生为了兑现婚前承诺,将房本上的名字变更为了两个人的名字。婚后两人生活得还算幸福。8年后,当地迎来房屋征收,两人居住的房子也在征收范围内。几个月后,赵女士找到征收方询问征收补偿事宜,征收方告知她,她丈夫已经跟征收方签好了征收补偿协议。看到协议上的补偿费,赵女士有点不满意,称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个人跟征收方签署的协议无效,主张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征收方并没有答应赵女士的要求。无奈之下,赵女士将征收方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征收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赵女士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是知情的,且征收方也没有证据证实赵女士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同意的,因此,该协议并不能对赵女士产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方辩称王先生未告知赵女士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事宜、赵女士没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是赵女士和王先生的沟通问题,是家庭矛盾。征收方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中征收方同样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女士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出了认可或追认的表示。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中,房屋所有权人不仅仅是王先生一个人,还有赵女士。所以,征收方理应平等对待王先生和赵女士。

除了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评估报告如果也是由王先生一人确认签字,赵女士不知情也未签字的话,征收方的该征收行为同样违法,赵女士可主张撤销征收方凭借房产评估报告做出的征收补偿协议。

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程序都比较多,除了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项目是否违法,征收程序是否违法也是需要被征收人关注的,以免自身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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