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8 09:14:3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79
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了积极回应。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不过,近年来,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关于“外嫁女”能否获得娘家征地补偿款的争论,热度一直不减。今天,我们结合国家相关法律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来聊聊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典型案例——“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基本案情:
外嫁女,在本村有户口却分不到征地补偿款,到底对不对?
赵女士本是某村村民,在该村参与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来,赵女士外嫁到外村,但并未享受丈夫所在村的村民资格或村民权益。婚后其户籍一直未迁出,婚后儿子出生,户籍也一直落在该村。
因当地建设生态旅游开发项目,政府对该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征地补偿款发放给了该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进行分配。村委会就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召开了村民会议,制定了分配方案(其中外嫁女及其子女一律不得参与集体财产分配)。赵女士及儿子未分得补偿款。
这让赵女士很苦恼,明明自己结婚时没有将户口迁出,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啥不能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英淇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女士是否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享有与本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
赵女士自出生后,一直居住在某村,并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该村的土地,结婚后其户口并未迁出,赵女士及婚生儿子基于出生原始取得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赵女士虽然婚后住在夫家,未在某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居住生活,但赵女士及儿子并未获得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利益,亦未纳入其它社会保障体制。赵女士称其一直在夫家带孩子,一直没有工作,仍然是由农村的土地为其提供基本的保障,并不能就此认定赵女士已经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某村村委会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赵女士系空挂户,因此,应当认定赵女士及儿子仍然属于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赵女士作为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应当享有与某村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份额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
英淇律师说法:仅因“外嫁”剥夺成员资格不合法。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
本纠纷中,某村村委会所作出的不予分配出嫁女及其子女补偿款的决定,系基于固守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及旧家族观念,亦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相悖,同时侵犯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及支持,应该予以改正。
综上,农村在征地补偿过程中,不应仅以外嫁否定妇女成员资格,应严格以其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为依据予以评判。
英淇律师认为,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如果单纯通过认定所谓“已嫁外村未迁出户籍人员”或“外嫁女”的身份来不合理地剥夺部分女性的征收补偿分配资格是有悖于法律的。
针对征地拆迁中不给妇女分补偿款、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家中财产等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法律修订后增加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规定,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将有力保障农村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