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3 06:01:58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330
城镇化建设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十几年以来,在城镇化建设推动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不断地被解构、重构,社会矛盾也不断地被引发,甚至恶化。由于信息与资源的严重不对等,很多面临拆迁的老百姓都只能被动地面对强拆、接受不合理的拆迁补偿、甚至要等待遥遥无期的安置……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最为核心的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究竟是怎么制定出来的呢?是不是所有的拆迁补偿方案都像征收方所言,符合国家标准呢?
首先,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拆迁补偿方案。一般包括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的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与补偿的原则、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该方案涉及的内容需满足合法性,即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满足合理性,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是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不仅征收范围大小合适、补偿标准公正公平,而且设定的奖励也应当科学;满足可行性,即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实践中常见的拆迁补偿方案往往会规避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性,要么仅提供货币补偿、要么只有产权置换,明显违反《征补条例》,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为了诱导被征收人尽早搬迁,很多征收部门会大幅度提高搬迁奖励,甚至不惜压低拆迁补偿标准,以倒计时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妥协。当然,还有一些征收部门不顾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为了打着公共利益的征收旗号,甚至将别墅级别的房屋定性为棚户区改造,以此降低补偿成本……
其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应及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等相关部门对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征补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
房屋征收工作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并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得到大多数被征收人的理解、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如果要得到被征收人的理解、配合,征收部门必须保证征收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和落实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所以,《征补条例》中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程序一般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因素,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就有可能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给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尤其明显。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我们的拆迁律师见多了违法征地拆迁,听多了老百姓的辛酸拆迁故事,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并无机会参与论证过程,没有机会提出意见、反映问题,只能被动接受所谓的“政策安排”。
虽然,21世纪初以来在“旧城改造”名义下发生的大规模拆迁,在“公共利益”需要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了大量失地的农民成为“流民”,使得老百姓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产生了普遍怀疑。但是,如果我们可以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普法力度,待老百姓对征地拆迁有了深层次的认知,定能准确判断自己面临的征地拆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亦能准确衡量拆迁补偿方案是否满足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