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23 08:09:5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07
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过程,可以用“在刀刃上跳舞”来比喻。被拆迁人稍有不留神,就会伤到自己,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哪些风险?被拆迁人签订时需要警惕哪些事情?本文总结如下:
第一,未与任何拆迁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或只是签了空白协议。
很多被拆迁户咨询领律师时,总是会提出自己被逼迫与拆迁方钱了空白协议,或者领取部分拆迁款,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是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需要警惕的事情之一,不签协议或逼迫被拆迁户签订空白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补偿款数额、安置房套数等问题上,很容易产生纠纷。
第二,虽然签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是签订协议的双方主体并不适格。
在多起非正规房屋征收项目中,诸多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协议甲方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直接与拆迁相应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与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存在冲突。除了开发商作为合同甲方外,还有政府设置的临时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署的拆迁协议。
虽然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上并不存在太大的障碍,但是一旦涉及诉讼,对于被告主体的选择,需要进行明确。当然,现实项目中,合同乙方,即被拆迁户也存在合同签订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比如房屋性质是公房,房屋产权人属于父辈,或者有其他权利人等等。因此,当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一方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同样存在协议效力与协议履行等法律障碍。
第三,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对于房屋的具体面积、门牌号等在协议中约定不清。
潜在的协议约定不明,容易造成协议双方,尤其是协议甲方在履行协议时相互扯皮。对于此种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也做了明文规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即便合同约定不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拆迁协议签订双方完全可以协议补充,无法协议补充时,应当依照合同相应条款或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第四,被拆迁户签署的拆迁协议系拆迁人提供的格式协议,且格式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对被拆迁户不利。
这种情形是拆迁协议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因为拆迁协议往往都是拆迁人提前拟定好的书面格式范本,被拆迁人往往没有修改的任何权利和机会。因此,被拆迁人在草草签订协议后,往往会发现一些条款对自己不是很有利。
第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后,拆迁人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补偿款或及时安置拆迁安置房的义务。
此时,建议被拆迁户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权益。以防止出现诉讼时效过期,对方主体变更等维权困难的情形。另外,在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被拆迁人也要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的具体原因,以便找到突破口,将自己的损失降至最低。
由于篇幅有限,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不能全部一一列举,因具体案情不一,每个项目情况不同,造成了纠纷的根源、维权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谨慎,切不可马虎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