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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关停,企业到底有没有补偿?

发布时间:2022-07-29 09:42:4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69

常有企业有这样的疑惑,环保关停到底有没有补偿?怎么有些说有补偿,有些说没有补偿呢?

首先,咱们要搞清楚是哪种情况的环保关停。

1)企业偷工减料破坏环境

根据《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早年有些企业野蛮建厂,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法律法规,给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这类企业被相关部门查处,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应接受停产整顿或者停业关闭的处罚。这类企业因环保关停是没有补偿可拿的,反而可能还会受到罚款的惩罚。

 

2)特殊行业特殊事件下的环保关停

《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这类环保关停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获得相应补偿。

3)名为环保关停的征地行为

这里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真环保项目,比如某地区被划入水源地保护区或者自然保护区,那么在这些区域内的企业就需要关停、搬离。这种的企业关停和搬离,是可以拿到补偿的。

另一种情况,虽然也是出于公共利益进行征地,但是,征地方可能只是想借助环保关停的名义,认定企业有违法行为,迫使企业关停、搬离,并不给予企业补偿。这种情况,企业主不用犹豫直接找律师协助进行维权,才能尽早争取到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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