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9 03:27:06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414
强拆,是被拆迁人心中的一根刺,大家害怕在没有货币补偿,没有安置房的时候拖家带口、流离失所。相比较挖掘机轰鸣、尘土飞扬的非法强拆,形式上合法的强拆来的悄无声息,却更加迅猛。
在这类强拆中,被拆迁人会收到相关文书,但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收到这些文件却没有有效行动,导致维权陷入困境,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以下这些文书都是“合法”强拆的最后通牒,再不行动99%的拆迁补偿可能就要没了!
强拆的主体——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由此可知,作出强制拆除房屋决定的主体有两个:第一、有权利的行政机关;第二、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的强拆
很多老百姓的房屋建造了十几、二十几年了,一直都没人说是违建,面临拆迁了,突然说房子没有房产证没有手续是违建,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违建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达到快速、低成本拆迁。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这类强拆主要指:拆迁方以被拆迁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对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等类似法律文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未采取任何行动(自行拆除或提起法律程序维权),行政机关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依法强制拆除了。
破解办法:被拆迁人一旦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及时通过行之有效的程序去撤销,争取保住房屋,争取合理拆迁补偿。
司法强拆
有多少被拆迁人因为不懂法律、犹豫不决而拖到被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一步,这时候才紧张起来,急急忙忙咨询律师,我的房子真的会被法院强拆吗?律师回答:抓紧启动程序,否则很有可能!
司法强拆指的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依法作出裁定强制拆除的行为。
集体土地上的司法强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非法占用土地或者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自行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的司法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即我们常说的商品房,被征收人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破解办法:被拆迁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限期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书时,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将该文件撤销。
传球传给靠谱的队友,维权选择靠谱的方式。其实,争取到多少补偿,很大程度上在于拆迁双方对法律程序的运用。将强拆合法化是拆迁方隐藏的杀手锏。被拆迁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等类似文书时,如果还只是嘴上说说,心里想想,却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拆迁方可就高兴坏了。而当他们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将你房屋强拆的时候,你将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