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18 07:27:5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386
违章建筑是在拆迁过程中常常听到的一个词,但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准确地界定。违章建筑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这里的法律法规规章,除了《城乡规划法》,还有《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条例,而《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对一些特殊的建筑位置和建筑物作了特殊的规定。
在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会收到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上会写明,被拆迁人的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那么,《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就《城乡规划法》而言,违章建筑主要是指:(1)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建筑;(2)已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如批准范围、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
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实践中,拆迁方常常借“拆违”之名,行强拆之实,把没有证件的房屋都认定为“违章建筑”。这样一刀切的标准是不合理的。“违章建筑”的认定,必须综合考虑房屋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多种因素,并且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