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03 09:25:0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96
(一)裁判文书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行初82号行政判决书(一审生效判决)
(二)案情简介
陈先生系山东省陵城区安德街道办事处邱家村村民,在该村有房宅院落一处。2017年11月28日,陵城区人民政府因实施德州市陵城区西关、南街、邱家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地块实施房屋征收并作出陵政征决字【2017】002号房屋征收决定。2018年2月,陈先生委托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到陵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前置手续缺失,程序严重违法,且涉案土地目前尚未履行征地程序,依然属于集体土地性质,陵城区政府在集体土地上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违法,故于2018年5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陵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陵政征决字【2017】002号房屋征收决定。
(三)争议焦点
陵城区政府作出的陵政征决字【2017】002号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具体分为:
1.集体土地在尚未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否合法?
2.房屋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四)法院裁判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2018年11月8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行初82号行政判决书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亦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适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如果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原则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土地予以征收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本案,原告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证明其宅基所在地属于集体土地,而被告对此未作区分,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对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被告对于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集体土地已被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也未提交对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公告和组织实施的相关证据,因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但由于被诉行政征收行为涉及棚户区改造、范围较大、人数较多,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拆迁完毕,如果撤销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判决确认陵城区政府作出的陵政征决字【2017】00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五)案件的典型意义
从法律适用上看,就如上述案例的裁判观点,我们国家对不同土地性质的房屋进行征收的法律依据非常明确,似乎本案可以直接援引法律并不具有典型性。但实际上,有很多的地方政府会直接在集体土地上采用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程序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具有问题的现实性。其如此做法的基本依据是2011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就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发出通知》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然而,该通知能否作为法律依据直接适用是值得商榷的,而且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尚在生效实施期间,可以不遵守该法的明确规定,进而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程序的规定,法律适用上显然是错误的。因此,如果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也应当先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集体土地进行土地征收,取得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支付征地安置补偿款,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性质之后,再对房屋进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孙曼丽律师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觉得我们的文章对你有帮助,请转发关注。如有征收拆迁问题,请及时向律师咨询,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为民维权 英淇鼎力
全国征收拆迁维权热线:010-673019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