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1-23 09:17:46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48
【原告】赵某
【代理律师】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田军律师、侯运峰律师
【被告】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简述:2008年12月18曰,原告赵某与原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现为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南庄社区居委会)签订《房屋出售协议》,约定将位于原南庄村老办公室(坐落村庄东头)的房屋8间、车库3间(土地南北长35米,东西28.8米)以25000元出售给赵某,赵某实际支付25000元。后赵某使用上述房屋及土地。2017年5月22日,被告徐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将上述房屋进行拆除。
胜诉:确认被告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拆除原告位于徐州工业园区南庄社区东(原南庄村老办公室)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即政府应该对所作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实践告诉我们政府违法也要承担责任的,相信法律的公平,相信坚持追求公正的英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