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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析征补条例 代理委托人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之诉

发布时间:2019-03-07 02:23:4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61

专业解析征补条例 代理委托人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之诉

——宣继璇律师代理唐山市70号小区被征收人胜诉

基本案情:李女士的父亲为唐山市70号小区某住宅的产权人,在路北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前两年去世。李女士母亲、李女士及李女士的哥哥为继承人,但是并未通过法定程序确认产权。路北区政府确定的征收实施人路北区城乡建设局发布征收公告,将该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将李女士等三位继承人作为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

因征收实施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过程中的一系列违规行为,使得在一定时间内双方未能达成安置补偿一致意见。后路北区政府针对李女士等三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以张贴的方式进行送达。

律师承办方案:李女士面临此困境,接受宣继璇律师的代理,就区政府作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被指定路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在代理过程中,宣律师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河北省征收补偿相关规定,针对区政府作出的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律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征收补偿决定发表了详尽的意见,开庭历时四小时,针对宣律师就区政府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区政府代理律师无言以对,最终,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路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判决,使得案件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律师分析:该案能够胜诉,关键在于律师把握住被告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程序中,征收评估报告不合法这一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报告的送达、异议程序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路北区政府将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决定同时留置送达,仅仅这一点,就足以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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