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村委会不作为,区政府不履职,我们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11-21 09:02:03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307
【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田军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季先生系天津市某镇村民,2015年9月5日,季先生向某镇某村委会邮寄《村委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其承包地是否被征收或者征用等情况。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8日收到《村务公开申请书》,但一直没有作出任何答复。2015年11月7日,季先生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责令某村民委员会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某区政/府于同年12月8日收到申请,但同样一直并未答复。于是季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判决认定某区政/府或某村民委员会对季先生进行了答复,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季先生非常着急和忧虑,后经过多方打听及朋友介绍来到了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委托田军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英淇律师介入之后,遂即指导季先生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某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确认某区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某区政/府对季先生的申请予以答复;责令某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让某村民委员会按照季先生要求依法对季先生进行村务公开。
律师解读
英淇律师指出,某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在本案中,季先生明确向某区政/府提出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申请,区政/府即负有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开的法定职责。某区政/府将季先生的申请转交某镇人民政/府处理,而未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任何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审法院以某镇人民政/府作出了《责令进行村务公开的通知》,且某村民委员会作出了《情况说明》,从而认定某区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判决驳回季先生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有误。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支持了英淇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津**行初**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被上诉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上诉人季先生于2015年11月7日向被上诉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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