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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拆迁案例:不符合法定程序,被判行政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2019-11-22 08:38:25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86

引言: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批准《茶山街道舜岙村(区块)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这是瓯海区茶山街道十余位村民盼望已久的结果,同时也是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体现。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作为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十余位村民的代理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力争委托人权益,上级政府确认下级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体现在法律规定的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政府领导工作部门、更能诠释行政法规定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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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是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办事处舜岙村徐岙十余位村民,在该村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该村属于拆迁征地范围之内,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茶山街道舜岙村徐岙(区块)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该村有十余位村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尚未与有关部门达成拆迁安置协议。 
我所接到当事人委托后,组成有针对性的维权律师团队为舜岙村徐岙十余位村民提供法律维权服务,第一时间了解各位村民现状,得到授权委托后,由我所执业多年、理论扎实、经验丰富的田军、李博书两位律师作为代理律师,随后向相关行政机关提起所需信息公开申请,以便了解政府行政行为具体程序。 


律师主张:  
我所田军、李博书两位律师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的房屋和土地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在对十余位申请人进行的征收并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中,被申请人在没有进行拆迁补偿,甚至没有就补偿安置事项与其中十余位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中断了十余位申请人所在村落对外通行的主要道路,给十余位申请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对十余位申请人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本案的争议焦点“抄告单”是否是内部行为,其次是是否与被征地人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称:该村十余位申请人系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舜岙村徐岙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十余位申请人2018年9月6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知被申请人批准同意茶山街道办事处制定认定《实施方案》。被申请人批准的《实施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茶山街道舜岙村徐岙(区块)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第八部分附则规定,茶山街道舜岙村徐岙(区块)城中村改造工程,采取协议搬迁的形式实施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房屋所有权人自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正式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可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申请人未与茶山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申请人与《实施方案》不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批准同意《实施方案》后,以抄告单的形式告知茶山街道办事处。上述抄告单行为系内部审批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温州市政府查询:该村十余位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舜岙村徐岙。2018年3月21日,茶山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要求审批<实施方案>的请示》(瓯茶办[2018]19号),提请被申请人予以批复。2018年4月27日,经区长审批,被申请人下属办公室以《抄告单》(温瓯政办抄[2018]278号)的形式同意茶山街道的上述请示,并抄告瓯海区征收办、茶山街道。该《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了房屋拆迁范围、实施单位,房屋拆迁与补偿原则、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标准,具体补偿、奖励、补助方式,安置房认购原则、法律责任等。 
另查明,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舜岙村徐岙(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列入《浙江省2018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项目(第二批)》确定的项目,涉及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该项目共涉及拆迁户1210户,已签约1180户,未签约30户,其中十余位申请人均未签约。 
基于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关于要求对<实施方案>给予批复的请示》《抄告单》《关于舜岙村徐岙(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情况说明》《关于温州市2018年度棚改开工计划调整的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认为:该村十余位申请人有房屋坐落于《实施方案》所涉舜岙村徐岙区块范围内。《实施方案》涉及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认定原则及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其他权益,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合法权益在客观上势必会受到《实施方案》的实际影响。故申请人与涉案《实施方案》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案中所涉地块均系集体土地,被申请人在征收土地方案未批准的前提下径直批准茶山街道制定的涉及拟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事宜的《实施方案》,违反上述法定程序。 
同时,涉案《实施方案》由茶山街道制定并报被申请人批准,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实施方案》已公告,亦不符合上述法定程序。考虑到舜岙村徐岙(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列入《浙江省2018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项目(第二批)》确定的项目,且舜岙村徐岙区块已有980户村民与茶山街道根据该《实施方案》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如撤销涉案《实施方案》,将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批准《茶山街道舜岙村徐岙(区块)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温州市人民政府此复议决定书对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的解释和不认定“批准行为”属于“内部行为”确实值得肯定。征收方和被征收方一般对征收方案属于法律问题,这一根本问题缺乏足够认识,导致拆迁矛盾重重。本案正如复议决定所述,首先应当有批准的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等法定程序作出,所谓“协议拆迁”对于拆迁方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征收矛盾起因是拆迁方不依法定程序进行导致的,多年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坚守法律复议的法律人值得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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