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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报警不受理,法院判决公安机关不作为!

发布时间:2019-01-23 11:01:35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12

  面对拆迁,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向律师诉苦:都说公-安机关保障着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什么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公-安机关怠于形式自己的职权,不维护人民的利益,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征收拆迁团队带您以案说法,仅供参考。

  案情简要:

  2017年3月20日,河北省霸州市的刘女士所居住房屋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暴力拆除,刘女士拨打电话报案,当地派出所虽然找过刘女士,但是一直没有对刘女士的报-案给予任何书面答复。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征收拆迁田军律师为处理此案作出如下处理:

  律师分析:

  一、刘女士所提供的通话详单可以证实自己进行了报警处理

  刘女士在拨打报-警电话时会留有通话记录,并且报-警电话都是留有录音的,如果对方不提供最好自己在通话的时候进行录音。

  二、刘女士房屋是合法所有,被违法拆除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处理

  刘女士的房屋所在地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不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有房产证的,大部分集体土地是没有房产证的,偶尔会有一些小产权的房屋有产权证,这和国有土地的房屋是不一样的。虽然刘女士的集体土地没有房产证,但是属于合法建筑,刘女士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被违法拆除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处理,霸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不作为。

  案件处理情况:

  一、田军律师根据现有证据,书写起诉状,于2017年6月13日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霸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与2017年8月17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二、庭审中,霸州市公安局提供了对刘女士所在村村长的询问笔录,刘女士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出警记录及情况说明一份。针对霸州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田军律师进行质证:询问笔录中并没有询问人和记录人的签字,补偿协议中并非是刘女士本人签字。霸州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只能反映出其进行了出-警、调查、取证等工作,但不能证明其对案件进行了处理。

  三、经过庭审质证、辩论环节,霸州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作为法律依据,认定霸州市公-安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构成了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违法行为,并判决霸州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

  英淇拆迁征收律师团提示

  在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时候,我们不要忍气吞声,尤其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行政机关的职责是人民赋予的,就应当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遇到行政机关不作为,尤其是征收拆迁过程中,要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方式是复议和诉讼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要尽快的寻找最佳的解决途径,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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