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公布了《“三馆合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被征收区域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最高可获得34300元/平方米补偿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选择广钢新城融穗华府安置房。
根据《征求意见稿》,住宅房屋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非住宅的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按照框架结构(A)房屋229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B)房屋22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C、D)房屋219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的房屋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以广钢新城融穗华府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源。选房原则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择安置房”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
安置标准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的产权面积基础上增加30%面积补偿安置(含公摊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的广钢新城融穗华府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购买,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26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按36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20平方米以上按46000元/平方米购买。
如由于安置房不可分割等原因,被征收人选择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安置房,最高不得超出产权调换面积30平方米。
住宅房屋征收实行征收奖励制度,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按50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奖励,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房屋被征收人30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补助费。从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天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后3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住宅按3400元/平方米、商业按48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布后45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按3000元/平方米、商业按45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布后6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住宅按2600元/平方米、商业按4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所以,框架结构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最高可以获得34300元/平方米补偿。
未能在征收决定公布后6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出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三馆合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如被征收人有意见,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房地产权证明反馈到荔湾区长堤街1号西区。
三馆合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1.征收范围
“三馆合一”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
2.补偿安置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使用人;符合本方案补偿条件的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直管房产权人及承租人。
3.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实行下列方式补偿:
3.1住宅房屋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2非住宅的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3.3直管房的征收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复意见进行补偿安置。
4.征收补偿标准
4.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如下:
4.1.1天井、余地等补偿标准按3750元/平方米。
4.1.2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框架结构(A)房屋:229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B)房屋:224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C、D)房屋:21900元/平方米。
4.1.3非住宅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非住宅)
4.1.3.1商业用房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
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4.1.3.2学校、办公、厂房、仓库等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学校、办公、厂房或仓库等)
学校、办公:19000元/平方米;
厂房、仓库等:16000元/平方米。
厂房、仓库所在用地新规划用途改为公益性(文化设施)用地的,可以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补偿款:A×2.5×50%×B(A为产权用地面积,B为权属用地的新规划用途商业市场评估楼面地价)补偿款按签订补偿协议前3个月内的市场评估价计算。权属人在签订协议后6个月内注销权属并交地的,再给予10%奖励款(即A×2.5×10%×B)
上述补偿款已包含土地整理和修复费用,不再另行补偿。按照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给予补偿的,因规划调整使土地价款发生增减的,收益补偿不再调整。
上述补偿款的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应按照《广州市公开出让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宗地分配操作程序》(穗国房字〔2012〕9号)规定,摇珠选取两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确定。
4.1.4上述4.1.2-4.1.3.2的指导价已含房屋基本装修费。如被征收人对上述指导价有异议的,可按照评估价补偿。
4.2华侨房屋补偿标准
凭区级以上侨务部门发出的《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住宅用途的房屋在4.1.2规定的补偿标准或4.8规定的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5%;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在4.1.3规定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10%。
4.3直管房补偿标准
4.3.1直管房的产权补偿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复意见补偿。
4.3.2直管房承租人弃租的,可按照房屋的指导价和征收奖励费及搬迁时限奖励费总额的30%给予弃租补偿。
4.3.3直管房承租人选择弃租补偿的,不再提供直管房(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4.3.4直管房承租人选择安置的,以不少于原承租面积为原则进行安置。
4.4非住宅中的特殊设备、装修及产权登记或由规划部门批复的停车场的补偿标准,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4.5.1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指导价如下:
商业房屋:120元/平方米·月;
其他非住宅房屋:100元/平方米·月;
4.5.2商业房屋或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对上述指导价有异议的,可按照评估价补偿。
4.6“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等房屋补偿标准
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参照4.5.1中其他非住宅房屋:1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4.6.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营业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营业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70%给予补偿。
4.6.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营业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营业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60%给予补偿。
4.6.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营业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营业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50%给予补偿。
4.6.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后改变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应产权性质房屋给予补偿。
按上述4.6.1、4.6.2、4.6.3、4.6.4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方案相应产权性质房屋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费、搬迁时限奖励费)的,应当按照相应产权性质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4.7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补偿:
4.7.1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包括证载违章面积、上下高度达2.2米的阁楼),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有资质的房屋鉴定单位提供依据的,可按照产权的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补偿。
4.7.21967年1月1日起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包括证载违章面积、上下高度达2.2米的阁楼),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有资质的房屋鉴定单位提供依据的,按该面积的60%参照产权房屋标准给予补偿。
4.7.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包括证载违章面积、上下高度达2.2米的阁楼),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有资质的房屋鉴定单位提供依据的,按该面积的50%参照产权房屋标准给予补偿。
4.7.4房地产权证附记已记载但未入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如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则参照4.7.1-4.7.3标准执行。
4.7.5住人阁楼凭有效测绘图纸净空高度在1.0米以上2.2米以下、且阁楼下层大于2.2米的,以实际高度确定一个高度系数(高度系数=阁楼现实平均高度/2.2)。其补偿单价参照4.7.1至4.7.3乘以高度系数确定。
4.7.6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4.7.7构筑物、简易结构的补偿标准:
简易结构(有墙体):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构筑物):250元/平方米;
自搭下高度低于2.2米的阁楼:300元/平方米;
简易围墙:180元/平方米(按墙体面积计算);
实体围墙:280元/平方米(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围墙);
花岗岩钢枝:450元/平方米;
砖砌水池:120元/立方米;
砼水池:180元/立方米;
水井:5000元/个;
机井:10000元/个;
花池:60元/平方米;
庭院门(含门柱、钢大门):6000元/个(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庭院门(含门楼、钢大门):12000元/个(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厚度15厘米以下的户外水泥地面(非公共通道):70元/平方米;
厚度15厘米以上的户外水泥地面(非公共通道):140元/平方米。
4.7.8如被征收人对上述4.7.1-4.7.7指导价有异议的,或因建(构)筑物的特殊性未能按4.7.1-4.7.7标准补偿的,可委托二级以上(含二级)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评估单价高于指导价的,按评估单价补偿被征收人,评估费由征收人负责支付。评估单价低于指导价的,按指导价补偿被征收人,评估费由被征收人负责支付。
4.8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和安置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对象本项目提供广钢新城融穗华府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源。具体安置标准如下:
4.8.1广钢新城融穗华府安置房
广钢新城融穗华府安置房选房原则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择安置房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其安置标准如下:
4.8.1.1选择产权调换广钢新城融穗华府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的产权面积基础上增加30%面积补偿安置(含公摊建筑面积)。
4.8.1.2被征收人选择的广钢新城融穗华府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购买,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26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按36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20平方米以上按46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部分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缴纳。如由于安置房不可分割等原因,被征收人选择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安置房,最高不得超出产权调换面积30平方米。
4.8.2?安置房的产权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证载为准,若最终产权证载面积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之间存在面积差额,被征收人须根据购买标准按产权证载面积结算差额房价。
4.8.3“住改商”房屋按本方案4.6中以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4.9临时安置费标准
住宅房屋(按原合法产权面积):50元/平方米·月;
商业房屋:120元/平方米·月;
“住改商”房屋:100元/平方米·月;
办公房屋:100元/平方米·月。
4.9.1选择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时间从被征收人搬出原址房屋之月起计至征收人发出《安置房屋入住通知书》之月止。
4.9.2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给予发放临时安置费。
4.9.3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直管房承租人选择弃租的,按合法产权面积(住宅房屋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或承租面积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4.10征收房屋奖励标准
4.10.1征收奖励费
住宅房屋征收实行征收奖励制度,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按50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奖励,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4.10.2货币补偿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房屋被征收人30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补助费。
4.10.3签约期限与搬迁时限奖励费
4.10.3.1从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天内为签约期限。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给予4.10.3.2至4.10.3.5规定的搬迁时限奖励。
4.10.3.2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后3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住宅按3400元/平方米奖励;商业按4800元/平方米奖励,学校、办公、厂房、仓库等按2400元/平方米奖励。
4.10.3.3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后45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住宅按3000元/平方米奖励;商业按4500元/平方米奖励,学校、办公、厂房、仓库等按2100元/平方米奖励。
4.10.3.4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后6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住宅按2600元/平方米奖励;商业按4300元/平方米奖励,学校、办公、厂房、仓库等按1900元/平方米奖励。
4.10.3.5凡符合4.7.1-4.7.3中视同合法产权部分房屋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4.10.3.6未能在征收决定公布后6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出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4.11征收房屋搬迁费用标准
4.11.1搬迁费
4.11.1.1住宅搬迁费:2000元/户·次,如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4.11.1.2非住宅搬迁费(含住改商户)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2000元/户;
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6000元/户;
200平方米以上:10000元/户;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需过渡临迁的,搬迁费按双程计算。因搬迁对象的特殊性不适用上述补偿标准的,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11.2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
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为2000元/户(包括电话号补偿、有线电视补偿、宽带网络、户外独立水表、户外独立电表等);
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3500元/户。
4.12征收房屋助困措施
4.12.1被征收人房屋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增幅后的应安置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产权面积应为最接近的户型面积。
4.12.2在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通过分户析产、交易、赠与等方式适用上述助困措施。
4.13其它事项
4.13.1入学资格:小学入学原则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为支持“三馆合一”项目征收工作,凡属本征收范围内的原户籍产权人和直管房承租人,有适龄儿童需保留原户籍地有关入学资格的,将根据原来属于对口入学或统筹安排入学的资格予以保留。届时由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统一登记,送街道办事处备案,可暂不迁移户籍,报名登记入学时凭补偿协议或安置协议、户籍资料及备案资料作为入学资格的依据。
4.13.2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4.13.3征收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如征收期内未能解决纠纷或办理合法继承手续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证据保全,补偿方式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
4.13.4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证据保全、货币补偿费和补偿安置房屋的提存公证。
4.13.5本方案所述住宅的“户”以户口簿计,直管房租户以租赁合同计;非住宅的“户”以营业执照计,营业场所内部有多个独立营业者的,按每个独立营业者为1户计算。
5.若因补偿未能套用本方案补偿标准的,由征收部门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6.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会议精神执行。
7.本方案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