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18 10:09:39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336
庄稼之人不得闲,面朝黄土背朝天。
但愿五谷收成好,家家户户庆丰年。
这首简简单单的诗,描绘出无数农村人民最真实的写照。
对于农民而言,土地象征着一切,既能用来搭建安身之所,又能结出丰硕饱满的果实,是安居和乐业的源泉。
近年来,为改善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的生活居住水平,国家开展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不乏一些征地拆迁项目。然而许多农民由于受知识水平的限制,当自家土地面临征收时,他们往往“一知半解”、“半推半就”稀里糊涂地就签了协议,等到发现“有些事似乎不是那么回事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想要再“往回找补”却难之又难。
对此总结了征地拆迁中常见的几种违法现象,希望能对正在面临征收的农民有所帮助。
1、无征地批复,即实施占地行为
很多村民会发现自己的土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占用,好好的庄稼被损坏,说是要进行开发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所以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过征收,经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征地批复文件或者超越批准权限占用土地要承担法律责任。
2、侵害被征地村民的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需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批准征地之后进行“两公告”即征地公告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此为知情权。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农民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对拟征土地的权属、面积、地类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及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征地机关如未告知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或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而主管机关不予组织的,那么申请征地的机关就不能启动征地申请报批程序,已经启动征地报批程序的,有权机关也不得批准征地。
3、少批多占,甚至拿失效的文件进行征收
征收方拿着2008年的征地批复文件告知村民此地块要进行征收,该批文还有效吗?
早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果征收方拿着很多年前的征收批文进行征地,可以利用2年有效期限的规定提出质疑并回击。对于征收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一致。
4、闲置、圈占土地而不实际使用
很多地区先进行土地征收,征收之后把土地圈占起来,却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未进行开发利用,从而导致土地荒废,成为闲置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此条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闲置土地,如果发生土地荒废的情况,村民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依法申请复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