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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隐瞒的重要补偿信息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19-08-05 07:56:59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2016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但在一些地方,传统封建残余的影响在少数干部中仍然根深蒂固,一些人害怕信息公开,害怕老百姓知情,并以种种理由封锁信息,甚至搞暗箱操作。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关键手段。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地人、被拆迁人享有对相关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为了更好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利,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也对公众的知情权予以明确的保护,对于侵犯公民知情权的行为予以禁止。

拆迁方隐瞒的重要补偿信息你知道吗?

  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书面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向申请人公开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综上,涉及土地及房屋征收相关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该征收决定公告涉及的事项,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属于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被申请人不予答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完整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果政府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被征收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对被征收人而言是一辈子的大事,不能因为其中某些信息没有及时获取而影响到自己的补偿。近几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已达所有行政案件的三成以上,并有逐年上升趋势。

  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申请有关自身生产生活情况的权利,政府机关不能因嫌“麻烦”就不履行法定职责,这样很可能会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而被征收人更不应该因“官本位”思想,而放弃获取合理补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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