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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一直在维权却被告知错过了维权期限,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8-05 07:59:43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306

  律对于时效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很多事情一旦错过时效,便很难通过法律维权。

  接到过很多被征拆人的咨询,他们的情况都较为类似:因为补偿不合理,而与拆迁方僵持,但是在此期间房屋被强拆,之后不断地采取上访等手段维权。也有部分被征收人选择起诉,可是因没有请到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或请到的是本地律师,而导致官司打的很失败,事情不了了之。

  这些被征收人都想了解,现如今2018年马上都2019年了,他们还能维权吗?

  如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旦超期就很难维权了。

  有些被征收人还说,他们这十几二十年一直在不断地上访,信访办的人也说可以解决,那他们这也算在法定期限内维权了吧。这里就存在了一个问题。不断信访、上访的时间能不能算到诉讼内从而延长起诉期限呢?

  遗憾的是,实践中是不可以的,因信访耽误的时间也不是法定可以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这时,很多被征拆人就有了一个疑问,“我们一直在维权,怎么就错过起诉期限了呢?”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他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而根据司法解释,“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信访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程序,虽然信访有时能解决一些问题,但毕竟也存在一些局限。所以在选择了信访的同时,不要放弃法律赋于自己的诉权,要行使诉权切记诉讼时效。

  下面是整理的最全面的维权期限和诉讼时效:

明明一直在维权却被告知错过了维权期限,应该怎么办?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为了获取更多的证据资料,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生产等方面的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回复,便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1、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直接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

  在农村征收土地过程中,当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有关市、县部门经过听证会认为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想要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要讲究方法策略。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才能在征拆过程中掌握主动权,万不可因为犹豫不决或固执己见而用错维权方式,最终错过最佳维权期限将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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