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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颁布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22 07:49:43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91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老百姓因为宅基地没有确权,经常被拆迁方威胁。不仅没有安置房,得到的拆迁补偿款也是少得可怜,甚至因为没有证件、超面积、一户多宅等问题直接以“违建”名义强拆,让老百姓无家可归!

  没证件,房屋就不是合法的吗?超面积就是违建吗?进城打工落户,老家的房子就不是我的了吗?面对嚣张的拆迁方,咱们老百姓一样可以挺直腰杆说话。关于宅基地方面的一些常见问题,本文为您解读: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

  一、不动产权证书“发新停旧”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通知,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 “一户多宅”分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颁布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

  三、超面积,按时间分阶段依法处理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四、妇女婚嫁、农民进城落户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综上,国家要求宅基地进行确权,还没有确权或不知情的人们及时联系当地的相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保障自己的权利。对于一户多宅,合法合理的情况,虽然有规定进行了权利的保护,但是还需要我们积极配合、督促确权登记工作。“超面积就是违建”的说法,明显不成立。当然,对于确实是超面积建筑的不合法情况,我们也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拆除。

  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麻烦远不止这些。面对拆迁方,老百姓不能强词夺理,但也不需要言听计从。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不了解法律依据、国家政策时,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帮助自己拆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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