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23 10:30:11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98
【裁判要点】
1.房屋征收达不成协议或所有权人不明情况下的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违法强拆情况下的赔偿程序
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程序强拆涉案房屋,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使涉案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审理法院仍然可以就涉案房屋因强拆导致的损失,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并提存相应赔偿款,以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3.违法强拆赔偿的举证责任及损失数额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