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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中对于“直接损失”赔偿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5-16 09:26:28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445

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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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的司法解释最重要的问题也是众多受到违法侵权人所关心的问题是关于行政赔偿“直接损失”的范围,本次修订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虽然一再强调合法征收拆迁,但也不乏权利人的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情况,房屋被违法拆除后,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赔偿案件获得相应的补偿,在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对于“直接损失”的认定只限于房屋的损失、房屋装修、屋内物品的损失,而对于其他的损失均不在“直接损失”的认定范围内,这直接导致了权利人的利益大幅度降低,得不到合法合理的救济。

而本次司法解释的修订,明确了“直接损失”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如应享有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等财产利益损失。在违法拆除房屋赔偿案件中,如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征收拆迁,按照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权利人是可以获得相应规定的奖励,比如安置费、签约奖、移机奖等奖励,而正是基于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权利人无法获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利益,所以本次司法解释的修改也将这些利益纳入“直接损失”的认定,这样更能保障权利人的权益,也同样是对行政部门违法行政严格赔偿的要求。

在此也要提醒各位被征收、拆迁人,如果遇到征收中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也要保留好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虽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于行政部门,但是对于基础的事实还是需要原告来举证,要保留好完整的房屋视频、照片,以防止房屋被强制拆除后无法对房屋、装修及屋内物品做鉴定,还要保留好征收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因行政部门违法征收拆迁导致权利人无法获得安置政策的奖励也可以依法进行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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